一、拟定全市水利工作的有关政策、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;负责《水法》、《防洪法》等法律法规的实施和水行政复议。
二、统一管理全市水资源(含空中水、地表水、地下水);组织制订全市及跨县(区)水中长期供求计划,水量分配方案,并监督实施;组织有关全市国民经济总体规划、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;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;发布全市水资源公报。
三、拟定全市节约用水政策,编制节约用水规划,制定有关标准,组织、监督和管理节约用水工作。
四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、法规,拟定全市水资源保护规划;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;审定水域纳污能力,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。
五、组织指导全市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;协调处理部门间和县(区)间的水事纠纷。
六、拟定全市水利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;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调节;指导水利行业的供水、水域开发利用及多种经营工作。
七、编制、审查全市大中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、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;组织水利科学研究的技术推广。
八、组织指导全市水利设施、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;组织指导河道及滩地的治理开发;组织建设和管理有控制性的或跨县区的主要水利工程。
九、指导农村水利工作;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乡镇供水、人畜饮水工作。
十、组织指导全市水利科技、教育工作;组织对外水利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;指导全市水利队伍建设。
十一、承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;组织、协调、监督、指导全市防洪抗旱工作,对主要河道及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。
十二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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